厦门网讯(文/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高锦娜 漫画/刘哲姝)男子与人合作私自开设屠宰场,非法经营数额多达1200多万元。近日,王某等8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集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6月以来,王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漳州市某村庄一铁皮房内私设屠宰场,雇佣7名工人,为猪贩提供“服务”。他不仅购进生猪自行屠宰销售,还为商贩运来的生猪提供屠宰服务。这些猪肉销往漳州、厦门等地。2020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冲击了该屠宰点,现场查扣猪肉4000多斤、活猪11头,并追缴从屠宰场流出的猪肉9000多斤。经审查,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王某通过销售猪肉及屠宰加工共获利120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雇佣的7名工人涉嫌共同犯罪。

检察官介绍,从王某屠宰场流出的猪肉均未经过定点屠宰场所、均未经过合法检疫检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案发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具体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建议意见,并根据省食品安全相关会议纪要,到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检疫所,了解生猪屠宰和流通环节的流程和规范,向相关部门发出通报函。随后,集美区检察院再次派员参与“食安联合执法行动”,在集美区肉联厂翻阅相关台账,查看肉制品的进销货情况,并实地查看检验检疫流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确保所有上市的肉制品具有合法性,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和上市凭证。

【检察官说法】

非法屠宰经营生猪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检察官说,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厂(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另外,《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如果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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