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在北京召开“纪念慈善法实施五周年促进慈善事业大发展”座谈会。来自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中国社科院等机构和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就三次分配作为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的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的慈善法制、促使慈善事业稳健发展,进行了交流、探讨。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

慈善是有能力者

帮有需要者的宏伟事业

《慈善法》实施五年来,极大地提升了公众的慈善意识,促进了慈善法制进步,特别是互联网慈善和社区慈善的蓬勃发展。但慈善事业总体上还处于滞后状态,发展理念不清晰、法制环境欠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资源动员能力不足,对社会财富分配格局的调节作用甚微,这种状况不能适应共同富裕进程对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特别需要进一步提升对慈善事业的认识高度和重视程度,加快完善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和精神褒奖力度。

在国家现代化进程全面提速、共同富裕成为国家发展重要目标指向的时代背景下,慈善事业也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如何抓住这一时机尽快完善我国的慈善法制、促使慈善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稳健迈进,已经成为学界与业界及政策层面需要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慈善事业是现代社会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并包含有初次分配、再分配份额在内的混合型财富分配机制,是先富帮后富、有能力者帮有需要者的宏伟社会事业。要在共同富裕的大局之中找准慈善事业的定位,以营造人心向善、人人行善的社会氛围为基础,以大众参与、款物捐献与服务提供并重、与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等有效衔接为基本取向,构建积极互动的政慈关系和多部门配合联动的支持机制。通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和奖优罚劣来激发慈善组织的自主、自律、向优发展,最终成为走向共同富裕新时代的有效制度安排。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

顾问徐永光:

落实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条款

在当前将三次分配作为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慈善法》应当在慈善组织、慈善捐赠等相关方面有所呼应。自愿与透明是保证第三次分配能够顺利推进的命脉,只有遵循“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原则,才能实现第三次分配的自愿、公开、透明。目前,《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款尚未得到落实,目前慈善资产的投资与增值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的做法导致地方基金会发展呈现微型化特征。《慈善法》规定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要遵循“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的原则,但安全性与合法性高度重合,建议将基金投资、保值增值的基本要求修改为“安全性、流动性、有效性”,且以积极的态度进行倡导。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理事长

于建伟:

《慈善法》需要修改和完善

《慈善法》立法做到了民主立法和开放立法,实施成效有目共睹,但在疫情应对、促进措施落实、组织发展、监管体系、互联网慈善的挑战应对等五个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慈善法》修改应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共识:一是如何看待《慈善法》。慈善法是一部良法、善法和慈善事业的促进法,但自身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二是修改明确法律调整范围。《慈善法》与其他法律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属于慈善法调整范围内的不应由其进行调整,慈善法可以调整的内容不应单列章节。三是聚焦主要问题,如考虑在总则中增加政府主导的慈善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的认定与退出制度。四是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制度,完善制度设计的不足以促进我国慈善信托制度发展,深入研究并明确慈善信托制度与慈善捐赠、慈善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中国慈善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刘佑平:

行业组织发展缓慢问题需要重视

《慈善法》修改中,有四个问题需要得到重视:一是要将慈善的存量和增量做大,关注信托、股权、不动产等;二是要保护慈善组织的财产权、自治权等权益不受侵害;三是做好受托人教育;四是不仅要对公众进行普法,还应对各行政部门进行普法。此外,要发展慈善事业,《慈善法》中进行规制的行业组织实际发展缓慢的问题需要重视并加以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雄:

慈善应在橄榄型社会结构构建中

发挥作用

《慈善法》修订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财富快速积累的同时,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较为困难,中低收入群体的贫困形态发生转变,慈善应在橄榄型社会结构的构建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二是中国慈善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网络捐赠的快速发展使公益与私益的边界在快速模糊化,包括水滴筹、轻松筹等具有很强私益性的慈善事业在快速扩张,在社会引起很大反响、给贫困家庭带来资源的同时,也产生了网络逼捐等新问题。三是中国政策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共同富裕与第三次分配有着密切关系,应当对第三次分配的形式进行适度讨论。在共同富裕背景下如何发挥慈善的作用、让富人在捐赠的同时有安全感,也是《慈善法》修订过程中应当考虑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培峰:

为慈善组织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慈善法》具有开放性和规范性,但许多法律条文尚未得到有效落实,有些限制也没有得到放宽,这缘于政社关系及其角色定位存在偏差。《慈善法》最初的设计目标是要推动慈善组织自治,而后实现行业自治,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量行业规则还没有发挥作用。目前慈善募捐备案要求过严,在章程之外的募捐应当事先备案,但在章程之内的募捐可以采用报告的方式。建议与《慈善法》配套的相关条例应尽快出台,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社团的免税资格问题应当尽快得到解决。在公共政策方面,认可社会组织的作用就是最大的慈善事业促进措施。为慈善组织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是《慈善法》修法工作的重点,未来需要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杨思斌:

慈善组织权益保障应贯穿于修法中

去年《慈善法》执法检查暴露出的问题可以归纳为立法宗旨未能完全实现、立法意图未能充分完成、立法预期未能圆满完成。目前存在的慈善组织权利和义务不匹配问题主要表现为,慈善组织的权利保障不足但义务较重、立法技术上存量认定与增量登记有缺陷、授权性立法没有完成。对《慈善法》修改提出六点建议:一是将慈善组织权益保障作为重要原则贯穿于修法的始终;二是建构慈善法人制度以提高慈善法人含金量;三是完善慈善组织的登记与认定制度;四是完善资产组织内部治理的规则;五是支持、鼓励具有慈善性质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六是进一步落实有关行业组织的条款。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谢琼:

《慈善法》修改中应增加慈善服务内容

将慈善服务写入《慈善法》是基于三点基本判断:一是慈善不止是捐钱捐物,慈善的最后一公里必定是服务的递送。未来更多的需求可能会集中在服务保障,有必要在《慈善法》中增加慈善服务的内容。同时借着《慈善法》修订的契机,支持和促进服务型慈善组织的发展,规范慈善服务行为。二是慈善服务要落实到受益对象,主要在社区内完成。慈善事业要发展,慈善组织就要有阵地,而这个阵地就是社区,社区也是慈善事业在社会治理中能够发挥作用的抓手。三是社区慈善是一种形态,应当在与慈善形态相关的各个章节、法条中有所体现,慈善活动形态、开展活动的主体的义务与责任等内容都应当在《慈善法》相关章节、法条中进行规定。

浙江工业大学教授吕鑫:

募捐使用的有效监管和公开机制缺乏

《慈善法》修订应针对四个问题做出回应:一是慈善组织的数量非常少。由于相关权益保障不足,社会组织成为慈善组织的积极性不高,核心问题在于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增强,要思考如何解决资格认定、登记和资格获得分离的问题。二是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后的使用透明度不够,主要表现为慈善组织拿到公开募捐资格之后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管、使用的公开机制不完善。三是慈善事业监管如何解决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的问题。慈善事业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问题的关键在于现有监管制度中,基层民政部门缺乏专人管理,民政部门应思考如何完善慈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与内部监管机制的建设、整合。四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对慈善活动的监管。慈善活动逐渐由线下转到线上,监管也应借助建立统一线上平台等方式以实现两者同步发展。

中华慈善总会筹款部部长刘芳:

提高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待遇保障

慈善组织发展面临两方面困难:一是慈善组织与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还有许多限制,包括重大灾难中资金使用的分配、日常工作中重大事项的报批等,慈善组织与捐赠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尚难建立。二是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生存状况问题。慈善组织发展需要人才托举,但从业人员生存状况堪忧,近年来也没有很大改善,甚至出现了优秀人才向企业流失的趋势。《慈善法》修订需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要促进慈善组织的发展,明确慈善组织发展方向、规范和标准;二是在慈善组织的监管过程中,信息公开的进一步提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政府的事务性监管;三是加大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管;四是加强对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待遇保障。

(金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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